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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制度前提和正当性基础不同。美国辩诉交易建立在对抗制诉讼、陪审团审判成本极高、案件严重积压的现实之上,本质是“利益交换”,法官通常只进行形式审查。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绝不允许以认罪认罚来换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的顺利处理。它的正当性,建立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双重基础之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法治化。
当前,轻罪案件占比超80%,此类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若一律起诉判刑,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会给当事人贴犯罪标签,引发次生矛盾。扩大起诉裁量权、完善程序出罪3833金沙,并非放弃惩罚,而是通过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方式分流案件,集中资源办理重罪3833金沙,同时以赔礼道歉、退赃退赔等方式修复社会关系,避免标签效应,促进行为人回归社会。
胡铭:刑诉法修改应从五方面体现:一是扩大不起诉范围,完善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条款;二是在总则中确立修复性司法原则,将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等纳入起诉裁量考量;三是完善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衔接;四是强化起诉裁量权监督,健全听证、救济、评查制度;五是构建程序出罪与行政处罚、社区服务的衔接体系,形成梯度责任机制。
对此,刑事司法必须积极回应:第一,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任何剥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惩戒措施,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以算法治理为名,行实质处罚之实。第二,划定算法权力边界。对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刑法规制视野。第三,强化程序法定。涉及重大权利处分的,应当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诉、司法审查的权利,杜绝“算法一言堂”。第四,推动算法透明与可解释性,防范算法歧视演变为系统性不公。
再次,必须严防技术应用导致司法责任模糊化。实践中可能出现“算法建议如此,责任不在我”的推诿心态,对此必须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一是无论是否采纳AI建议,最终办案结果均由承办检察官、法官承担司法责任,算法不替代、不减轻、不免除人的责任;二是推动算法可解释、可追溯、可监督,防止“黑箱算法”;三是建立算法偏差纠错机制,及时纠正数据偏见、规则漏洞;四是严禁以技术为名简化程序、剥夺权利,不能突破程序正义底线,不能削弱庭审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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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世的秦代石刻里,“昆仑石刻”是一个异类。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数次出巡,在全国立下七处刻石,原物几乎都已毁坏湮灭,现存于世的只有山东岱庙的泰山刻石残块和中国国家博物馆藏琅琊台刻石残块,均残断严重,文字漫漶。而“昆仑石刻”完全不同。它不是秦始皇出巡时所立,而是皇帝派遣的一位五大夫,在执行采药任务途中留下的私人记录。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古文字专家董珊指出,石刻中第一个字“皇”字3833金沙,写法有问题。他说:“据里耶简《更名方》,统一文字之后的皇字‘白’形之横画,与边框不连,作悬中一短横。这件青海石刻……与规定写法明显不同。”董珊对照迄今所见的真伪无疑的秦刻铭,“皇”都遵循规定3833金沙,没有例外。他认为这反映秦统一文字后,在字体上具有相当的严格性。
面对这种恶作剧,刘钊没有不屑一顾,而是逐字拆解。伪造铭文中,在传世秦诏版和昆仑石刻中已有的文字,问题不大,但其余文字立刻就露出了马脚。“西”“出”“寻”“求”四字,与秦朝帛书、秦简、封泥等出土文献中的文字对比,都不合规范。文本也经不起推敲,比如“西出昆仑”,并非指向西抵达昆仑,而是从昆仑向西出发。
河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汤惠生也注意到这阵的舆论涟漪,他认为这充分证明,网络自媒体时代的争讼往往都只是立场问题,而与知识结构、价值判断和道德衡量无关。在这一事件中,“好多人认为是‘一眼假’或‘大开门’,这个说法的后面是指不需要具有专门知识,门槛低,仅凭常识即可参与。其实没有常识也可以参与话题讨论,如同西方伪史说一样,立场胜过常识,观点先于辩论”。
民间证据与学术论证两条线索开始合拢。2025年9月15日,国家文物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正式确认该石刻为秦代石刻,定名为“尕日塘秦刻石”。官方根据学界讨论意见公布了释文,与仝涛最初的释读有部分差异,最重要的一处,是将“廿六年”修正为“卅七年”,历法问题遂迎刃而解。故宫博物院专家熊长云表示,秦始皇卅六年因“荧惑守心”预感时日无多,卅七年派使者采药,正合其时心态。
但仍然有一种观点质疑:不是现代人伪造,有没有可能是古人伪造的?比如汉代、唐代人所为。刘钊认为,要拿出证据说话,如果循此逻辑,所有出土文物都可以随意质疑,商代可以质疑为周代仿造,周代可以质疑为秦汉仿造,这是一种“不讲理”。昆仑石刻的字体、文本,以及文本反映的内容和思想文化,都与秦朝密切相关,最大可能属于秦朝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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